yh86银河国际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将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开透明、服务师生、方便公众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形式规范。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但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信息公开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由各处室、院部公开的内容,处室、院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学校统一公开的内容,分管宣传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予公开。
第五条 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学校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主要的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
(四)招生章程、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备案招生宣传资料,录取考生信息,通知书发放,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诉办法与处理程序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本科教学质量报告,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省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生源地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八)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
(九)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对外交流学习情况,在校外籍教师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教职工申诉规定,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十二)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情况,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十三)学风建设机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十四)学校科研平台,科研制度,师生科研成果。
(十五)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的其他信息。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可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九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办公室和分管宣传部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宣传部。
第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组织和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二)检查学校各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研究决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宣传部作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六)协同校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开展对学校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按程序呈报校领导审查。
(三)及时、主动公开和更新本单位信息。
(四)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总结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其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
(二)学校校报。
(三)校内广播、电视。
(四)公告栏、电子屏幕。
(五)年鉴、会议纪要。
(六)便于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听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
学校有关单位应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必要时学校组织新生和新聘教师统一参加学习和培训。
第十七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或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其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未按本实施细则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可向校纪检监察室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校纪检监察室收到举报应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的党群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各教学院部。
第二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室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